期貨及期權交易的風險
買賣期貨合約或期權的虧蝕風險可以極大。在若干情況下,你所蒙受的虧蝕可能會超過最初存入的保證金數額。即使你設定了備用指示,例如“止蝕”或“限價”等指示,亦未必能夠避免損失。市場情況可能使該等指示無法執行。你可能會在短時間內被要求存入額外的保證金。假如未能在指定的時間內提供所需數額,你的未平倉合約可能會被平倉。然而,你仍然要對你的帳戶內任何因此而出現的虧欠數額負責。因此,你在買賣前應研究及理解期貨合約及期權,以及根據本身的財政狀況及投資目標,仔細考慮這種買賣是否適合你。如果你買賣期權,便應熟悉行使期權及期權到期時的程式,以及你在行使期權及期權到期時的權利與責任。
在香港以外地方收取或持有的客戶資產的風險
本公司在香港以外地方收取或持有的客戶資產,是受到有關海外司法管轄區的適用法律及規例所監管的。這些法律及規例與《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 章)及根據該條例制訂的規則可能有所不同。因此,有關客戶資產將可能不會享有賦予在香港收取或持有的客戶資產的相同保障。
關於期貨及期權買賣的額外風險披露
期貨
1. “槓桿”效應
期貨交易的風險非常高。由於期貨的開倉保證金的金額較期貨合約本身的價值相對為低,因而能在期貨交易中發揮“槓桿”作用。市場輕微的波動也會對你投入或將需要投入的資金造成大比例的影響。所以,對你來說,這種槓桿作用可說是利弊參半。因此你可能會損失全部開倉保證金及為維持本身的倉盤而向有關商號存入的額外金額。若果市況不利你所持倉盤或保證金水準提高,你會遭追收保證金,須在短時間內存入額外資金以維持本身倉盤。假如你未有在指定時間內繳付額外的資金,你可能會被迫在虧蝕情況下平倉,而所有因此出現的短欠數額一概由你承擔。
2. 減低風險交易指示或投資策略
即使你採用某些旨在預設虧損限額的交易指示(如“止蝕”或“止蝕限價”指示),也可能作用不大,因為市況可以令這些交易指示無法執行。至於運用不同持倉組合的策略,如“跨期”和“馬鞍式”等組合,所承擔的風險也可能與持有最基本的“長”倉或“短”倉同樣的高。
期權
3. 不同風險程度
期權交易的風險非常高。投資者不論是購入或出售期權,均應先瞭解其打算買賣的期權類別(即認沽期權或認購期權)以及相關的風險。你應計入期權金及所有交易成本,然後計算出期權價值必須增加多少才能獲利。
購入期權的投資者可選擇抵銷或行使期權或任由期權到期。如果期權持有人選擇行使期權,便必須進行現金交收或購入或交付相關的資產。若購入的是期貨產品的期權,期權持有人將獲得期貨倉盤,並附帶相關的保證金責任(參閱上文“期貨”一節)。如所購入的期權在到期時已無任何價值,你將損失所有投資金額,當中包括所有的期權金及交易費用。假如你擬購入極價外期權,應注意你可以從這類期權獲利的機會極微。
出售(“沽出”或“賣出”)期權承受的風險一般較買入期權高得多。賣方雖然能獲得定額期權金,但亦可能會承受遠高於該筆期權金的損失。倘若市況逆轉,期權賣方便須投入額外保證金來補倉。此外,期權賣方還需承擔買方可能會行使期權的風險,即期權賣方在期權買方行使時有責任以現金進行交收或買入或交付相關資產。若賣出的是期貨產品的期權,則期權賣方將獲得期貨倉盤及附帶的保證金責任(參閱上文“期貨”一節)。若期權賣方持有相應數量的相關資產或期貨或其他期權作“備兌”,則所承受的風險或會減少。假如有關期權並無任何“備兌”安排,虧損風險可以是無限大。
某些國家的交易所允許期權買方延遲支付期權金,令買方支付保證金費用的責任不超過期權金。儘管如此,買方最終仍須承受損失期權金及交易費用的風險。在期權被行使又或到期時,買方有需要支付當時尚未繳付的期權金。
期貨及期權的其他常見風險
4. 合約的條款及細則
你應向替你進行交易的商號查詢所買賣的有關期貨或期權合約的條款及細則,以及有關責任(例如在什麼情況下你或會有責任就期貨合約的相關資產進行交收,或就期權而言,期權的到期日及行使的時間限制)。交易所或結算公司在某些情況下,或會修改尚未行使的合約的細則(包括期權行使價),以反映合約的相關資產的變化。
5. 暫停或限制交易及價格關係
市場情況(例如市場流通量不足)及/或某些市場規則的施行(例如因價格限制或“停板”措施而暫停任何合約或合約月份的交易),都可以增加虧損風險,這是因為投資者屆時將難以或無法執行交易或平掉/抵銷倉盤。如果你賣出期權後遇到這種情況,你須承受的虧損風險可能會增加。
此外,相關資產與期貨之間以及相關資產與期權之間的正常價格關係可能並不存在。例如,期貨期權所涉及的期貨合約須受價格限制所規限,但期權本身則不受規限。缺乏相關資產參考價格會導致投資者難以判斷何謂“公平價格”。
6. 存放的現金及財產
如果你為在本地或海外進行的交易存放款項或其他財產,你應瞭解清楚該等款項或財產會獲得哪些保障,特別是在有關商號破產或無力償債時的保障。至於能追討多少款項或財產一事,可能須受限於具體法例規定或當地的規則。在某些司法管轄區,收回的款項或財產如有不足之數,則可認定屬於你的財產將會如現金般按比例分配予你。
7. 傭金及其他收費
在開始交易之前,你先要清楚瞭解你必須繳付的所有傭金、費用或其他收費。這些費用將直接影響你可獲得的淨利潤(如有)或增加你的虧損。
8. 在其他司法管轄區進行交易
在其他司法管轄區的市場(包括與本地市場有正式連繫的市場)進行交易,或會涉及額外的風險。根據這些市場的規例,投資者享有的保障程度可能有所不同,甚或有所下降。在進行交易前,你應先行查明有關你將進行的該項交易的所有規則。你本身所在地的監管機構,將不能迫使你已執行的交易所在地的所屬司法管轄區的監管機構或市場執行有關的規則。有鑑於此,在進行交易之前,你應先向有關商號查詢你本身地區所屬的司法管轄區及其他司法管轄區可提供哪種補救措施及有關詳情。
9. 貨幣風險
以外幣計算的合約買賣所帶來的利潤或招致的虧損(不論交易是否在你本身所在的司法管轄區或其他地區進行),均會在需要將合約的單位貨幣兌換成另一種貨幣時受到匯率波動的影響。
10. 場外交易
在某些司法管轄區,及只有在特定情況之下,有關商號獲准進行場外交易。為你進行交易的商號可能是你所進行的買賣的交易對手方。在這種情況下,有可能難以或根本無法平掉既有倉盤、評估價值、釐定公平價格又或評估風險。因此,這些交易或會涉及更大的風險。此外,場外交易的監管或會比較寬鬆,又或需遵照不同的監管制度;因此,你在進行該等交易前,應先瞭解適用的規則和有關的風險。
11. 保險風險
客戶須知道本公司並不是香港期交所會員。因此本司並不受到香港期交所的保險補償。故閣下在交易前須考慮本身的交易經驗, 風控管理及其他情況. 如有需要可尋求獨立的專業意見。
12 結構性產品交易的風險
結構性產品的價格可急升跌,投資者應作好準備,有可能嚴重或完全損失其投資。就上市之結構性產品而言,結構性產品之發行人有時可能是唯一在有關股票交易所提供買賣報價的一方。投資者應確保彼等明白結構性產品的性質及風險。
13 人民幣計價商品期貨的風險
人民幣商品期貨受匯率波動影響,而匯率波動可能產生機會或風險。閣下如將人民幣兌換為港幣或其他外幣時,可能受人民幣匯率波動影響而招致損失。目前人民幣並非完全可自由兌換,而通過銀行進行人民幣兌換亦受每日限額限制及不時適用的其他限制。閣下務須留意不時適用的有關兌換的限制及其變動。如閣下需兌換人民幣金額超過每日限額,須預留時間以備兌換。結單及成交單據所示任何與人民幣商品期貨交易有關的人民幣兌換乃基於交易所在有關交易日上午十一時正或交易所不時規定的其他時間就該貨幣所提供的現行匯率而進行。但是,實際於交收或者其他兌換日進行的人民幣兌換將由本公司以主事人的身份按市場當時通行匯率而決定之匯率進行。
人民幣商品期貨將以人民幣交易及交收。如閣下提供用於交收之款項為人民幣以外之貨幣,本公司將以主事人的身份按市場當時通行匯率以其所決定之匯率將交收之款額兌換為人民幣。閣下如希望透過銀行收取人民幣款項(例如售賣收益及股息),應開立人民幣銀行戶口作交收只用。
所有交易相關費用(包括印花稅,證監會交易徵費及交易所交易費)均會由本公司代表閣下以港幣支付予稅務局、證監會及交易所(視情況而定)。在人民幣交收款額中,本公司會將相當於交易相關費用的款項兌換成港元以作交收之用。就交易相關費用的外匯兌換所產生的任何收益或虧損應由本公司(而非客戶)負責。閣下無權就上述貨幣兌換產生的任何收益作出任何索償。
14 投資美國交易所上市交易證券或美國衍生工具的風險
閣下在投資任何受美國法律規管市場的證券或證券相類的工具前,應先瞭解適用於該等交易的美國規例。美國法律通常適用於美國市場交易,無論客戶所屬的國家法律是否亦同時適用。
有眾多(但此非指全部)股票,債券及期權均在美國證券交易所掛牌及交易。納斯達克以往是交易商之間的場外交易市場,現亦已成為一家美國交易所。就在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債券及期權而言,每家交易所會發有補充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規例的規例,以保障在該交易所進行買賣證券的個人及機構。
交易商可以繼續利用交易所掛牌或非交易所掛牌的工具進行場外交易。就未有在交易所掛牌的證券,其交易可以透過在場外電子交易板或載有代理(非真正的)交易商報價之交易商之間的粉紅價單進行。這些交易設施是在納斯達克以外設置。
證券期權受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及該期權掛牌的證券交易所之規例管轄。期貨合約或商品例如小麥或黃金的期權受美國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之規例管轄。商業期權例如房地產期權則不受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或美國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之規則限制。
無論閣下意欲投資在美國交易所掛牌的證券、場外交易證券或衍生工具(如期權或期貨),客戶應瞭解監管擬進行交易之市場的有關規則。投資於沒有須在交易所掛牌要求的衍生工具會傾向使風險增加及衍生工具市場的性質傾向使風險進一步增加。
場外電子交易板的莊家不能使用電子媒介與其他交易商溝通以執行交易。他們必須以手動方式與市場溝通,即使用標準電話線與其他交易商溝通以執行交易,此舉可能會引致延遲與市場溝通。若在同時交易量增加,可引致場外電子交易板的證券價格波幅擴大及遲誤延長執行時間。客戶在市場落盤時應加倍審慎,並完全瞭解有關場外電子交易板交易的風險。
市場數據如報價,交易量及市場大小可能或未必與納斯達克或掛牌證券預期般一樣保持現況更新。
因參與場外證券市場的莊家數目可能較少,該證券的流通量可能大幅較在市場掛牌證券的流通量低。因此,閣下的指示可能只獲部份執行,甚至全部不獲執行。此外,市場落盤所收到的價格可能與輸入買賣盤時的報價有明顯的不同。當某一證券的股份交易減少,可引致賣出/買入價的差距增加及造成價格波動。在某些情況下,未必能在合理時間內為場外證券平倉。
場外交易證券的發行商並無責任向投資者搬資訊、與證券交易委員會維持登記或向投資者提供定期報告。
15 違責風險及交易對手風險
所有產品都具有違責風險及/或交易對手風險。違責風險是指發行商未能根據協定繳付。如遇上經濟不景,發行商未必能成功借貸繼續經營或償還舊債。信貸評級是評估結構性產品違約風險最常用的工具。信貸評級代表信貸評級機構於某一持定時間內的意見,而信貸評級往往會因應發行商的財政狀況或市場情況的改變而做出調整。
交易對手風險指交易方無力履行其財務合約責任。雖然信貸評級有一定的可靠性,投資者除了要參考發行商的信貸評級外,更要仔細留意產品的結構本身是否涉及衍生工具,以免招致損失。
16 交易所買賣衍生產品附帶的一般主要風險(包括但不限於一下所列)
A 發行商違約風險
倘若交易所買賣衍生產品發行商破產而未能履行其對所發行產品的責任,投資者只能視為無抵押債權人,對發行商任何資產均無優先索償權。因此,投資者須特別留意交易所買賣衍生產品發行商的財力及信用。由於交易所買賣衍生產品並沒有資產擔保,若發行商破產,投資者便可能會損失其全部投資。
B 摃桿風險
交易所買賣衍生產品如衍生權證及牛熊證均為摃桿產品,其價值可按其相對於相關資產的摃桿比率而快速改變。投資者須留意,交易所買賣衍生產品的價值可以跌至零,令當初的投資資金盡失。
C 有效時限
大部份交易所買賣衍生產品均設有到期日,到期後產品將會變得毫無價值。投資者須留意產品的到期時間,確保所選產品尚餘的有效期能配合其交易策略。
D 異常價格變動
交易所買賣衍生產品的價格或會因為外來因素(如市場供求)而有別於其理論價,因此,實際成交價可以高於亦可低於其理論價。
17.使用電子賑單的風險
由於受到在需求高峰期, 市場的波動被限制,系統升級、維護或其他原因時接入互聯網或其他電子媒介,由於不可預測的交通擁堵等原因超出許可或本公司的控制,任何通信可以被中斷,傳輸中斷,延遲傳輸。互聯網,由於技術的局限性,是一種不完全可靠的通訊媒介的。由於這樣的不可靠的,有可能是在資訊的傳輸和接收延遲。語句可能無法在所有發送到電子郵寄地址的設計。此外,通信和個人資料可能被未經授權的協力廠商的訪問,並有任何誤解或錯誤的風險溝通,風險將完全由客戶方承擔。
18.使用網上交易協議下之電子服務的風險
(a) 如果你透過電子服務進行買賣,你便須承受該電子服務系統帶來的風險,包括有關系統硬體和軟件可能會失靈的風險。系統失靈可能會導致你的買賣盤不能根據指示執行,甚或完全不獲執行;
(b) 由於未可預計的交通擠塞和其他原因,電子服務可能並不可靠的,及存在通過電子服務進行的交易在傳輸和接收你的指示或其他資訊過程中可能會被耽誤、延遲執行你的指示或有關指示以有別於你發出指示時的市價執行、指示在傳輸時被中斷或停頓等風險。在通訊過程中也存在誤解或錯誤的風險,以及在發出了指示後,通常也不一定可以取消。由於此類中斷、耽誤或被協力廠商進入而使客戶遭受的任何損失,本公司概不承擔責任。如果你不準備接受此類中斷或耽誤引致的風險,你不應透過電子服務來作出任何指示;及
(c) 通過電子服務向你提供的市場數據和其他資訊可能是本公司從第三者獲得的。雖然本公司相信這些數據和資訊是可靠的,但本公司或該等第三者都不會保證這些數據和資訊的準確性、完整性和即時性。
19.香港期貨交易所附加條款
適用於客戶戶口的持倉限額及申報水準概要
若干由證券及期貨實物監察委員會(證監會)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35(1)條制定之{證券及期貨(合約限量及須申報的持倉量)規則}(“該規則”)設定的持倉限額及申報水準將會直接影響客戶的戶口。現將有關限額撮要如下。客戶應注意,未能遵守該等限額或作出申報可能會構成為該條例之下的刑事罪行。
證監會持倉限額
根據這些限額,公司及其客戶被禁止在任何一個合約月內進行持有或控制超過某指定數量的未平倉合約,除非有關的持倉超額是根據該規則下為證監會,期交所或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視乎情況而定)清除允許的。
證監會申報水準
根據這些要求,公司及其客戶被禁止在任何一個合約月內或期滿月持有或控制超過某指定數量的未平倉合約,除非所持有或控制之未平倉合約已根據該規則向期交所,聯交所或其他認可交易所申報。該規則直接適用於客戶。
證監會的持倉限額及申報水準適用於公司本身及直接適用於客戶。即時客戶使用超過一名期交所參與者代其買賣,他仍然須受到證監會的持倉限額及申報水準的約束。因此,如果客戶的持倉超過指定的淨長倉或凈短倉申報水準,客戶須向期交所申報該持倉及其透過每個期交所參與者的持倉。客戶可以向公司索取相關的申報表個樣本。
期交所的大額未平倉持倉量申報程式
期交所亦在其營辦的若干市場設定大額未平倉持倉限額。尤其是客戶應注意,不論其直接或透過客戶的聯署人及不論透過一個或以上的期交所參與者持有或控制的未平倉持倉量總額相等於或超過不時由期交所所規定的期貨合約及/期權合約的數目,則客戶本身須直接向期交所申報,及向期交所提交一份大額未平倉持倉量報告。就期交所規則而言,大額未平倉持倉量是指根據期交所規則第628條參與者在某指定之一個期貨合約或某指定市場之期權系列被董事局(釋義見期交所規則)裁定為大額未平倉持倉量之未平倉期貨合約/或期權合約之數目。此意義與該規則所規定之“須申報的持倉量”之概念相似。客戶可向公司索取有關的申報表格樣本。
香港期交所免責聲明
作為在香港期貨交易所有限公司(「交易所」)買賣合約基準之股份指數及其他專利產品可由交易所不時發展。香港期交所台灣指數為交易所發展之首個該等股份指數。可由交易所不時發展之香港期交所台灣指數及該等其他指數或專利產品(「交易所指數」)為交易所之財產。編製及計算各交易所指數之程式屬及將屬交易所之獨家財產及專利品。編製及計算交易所指數之程式及基準可在無須通知之情況下由交易所隨時作出變動或更改,而交易所亦可隨時要求以交易所可能指定之任何交易所指數為基準之該等期貨或期權合約在買賣及結算時參考一項將會計算之替代指數。交易所概無就任何交易所指數或其編製及計算或其任何有關資料之準確性或完整性而向任何會員或任何第三者作出保證或聲明或擔保,亦無就與任何交易所指數相關之任何事宜作出或暗示任何該等保證或聲明或任何類別之擔保。此外,交易所亦不會就任何交易所指數之使用或交易所或其委任以編製及計算任何交易所指數之任何一名或多名人士在編製及計算任何交易所指數時出現之任何不確、遺漏、錯誤、出錯、延誤、中斷、暫停、變動或故障(包括但不限於因疏忽所引致之事宜)或任何會員或任何第三者因買賣以任何交易所指數為基準之期貨及期權合約而直接或間接導致之任何經濟或其他損失承擔任何責任或債務。任何會員或任何第三者概不得就與本免責聲明所述有關或因而產生之事宜向交易所提出索償、法律行動或法律訴訟。任何參與買賣以任何交易所指數為基準之期貨及期權合約之會員或任何第三者均完全明瞭本免責聲明,並不會就該等交易而對交易所作任何依賴。
免責聲明-恒生指數及分類指數期貨
恒生指數及恒生指數之四種分類指數(即恒生金融分類指數、恒生公用分類指數、恒生地產分類指數及恒生工商分類指數(合稱「恒生分類指數」))、其各自之標記、名稱及編製及計算方法為恒生數據服務有限公司之獨家財產及專利品,並由恒指服務有限公司刊印、編製及計算。恒指服務有限公司經已以許可證之形式,允許香港聯交所使用恒生指數及恒生分類指數,純粹分別用作設立、推廣及買賣以恒生指數及恒生分類指數為基準之期貨合約(合稱「期貨合約」)之基準。編製及計算恒生指數及恒生分類指數之程式及基準及任何有關公式或各項公式、成份股及系數可在無須通知之情況下由恒指服務有限公司不時作出變動或更改,而香港期交所可不時要求香港期交所可能指定之該等期貨合約之買賣及結算參考一項或多項將會計算之替代指數進行。香港期交所或恒生數據服務有限公司或恒指服務有限公司概無就恒生指數及/或任何恒生分類指數及其編製及計算或其任何有關資料之正確性或完整性而給予任何交易所參與者或任何第三者保證或聲明或擔保,亦無就有關恒生指數及/或任何恒生分類指數給予或暗示任何該等保證或聲明或任何類別之擔保。此外,香港期交所、恒生數據服務有限公司或恒指股務有限公司亦不會就有關期貨合約及/或買賣期貨合約而使用恒生指數及/或任何恒生分類指數,或恒指服務有限公司編製及計算恒生指數及/或任何恒生分類指數之任何不正確、遺漏、錯誤、出錯、延誤、中斷、暫停、變動或故障(包括但不限於由於疏忽所引致之事宜)或任何交易所參與者或任何第三者買賣期貨合約而直接或間接導致之任何經濟或其他損失承擔任何責任或債務。任何交易所參與者或任何第三者概不得就本免責聲明所述所產生之事宜向香港期交所及/或恒生數據服務有限公司及/或恒指服務有限公司提出索償、法律行動或法律訴訟。任何買賣期貨合約之交易所參與者或任何第三者均完全明瞭本免責聲明,並不會對香港期交所、恒生數據服務有限公司及/或恒指服務有限公司作任何依賴。
免責聲明-恒指期權
恒生指數及恒生指數之四種分類指數(即恒生金融分類指數、恒生公用分類指數、恒生地產分類指數及恒生工商分類指數(合稱「恒生分類指數」))、其各自之標記、名稱及編製及計算方法為恒生數據服務有限公司之獨家財產及專利品,並由恒指服務有限公司刊印、編製及計算。恒指服務有限公司經已以許可證之形式,允許香港期交所使用恒生指數及恒生分類指數,純粹分別用作設立、推廣及買賣以恒生指數及恒生分類指數為基準之指數期權合約(合稱「指數期權合約」)之基準。編製及計算恒生指數及恒生分類指數之程式及基準及任何有關公式或各項公式、成份股及系數可在無須通知之情況下由恒指服務有限公司不時作出變動或更改,而香港期交所可不時要求香港期交所可能指定之該等指數期權合約之買賣及結算參考一項或多項將會計算之替代指數進行。香港期交所或恒生數據服務有限公司或恒指服務有限公司概無就恒生指數及/或任何恒生分類指數及其編製及計算或其任何有關資料之正確性或完整性而給予任何交易所參與者或任何第三者保證或聲明或擔保,亦無就有關恒生指數及/或任何恒生分類指數給予或暗示任何該等保證或聲明或任何類別之擔保。此外,香港期交所、恒生數據服務有限公司或恒指股務有限公司亦不會就有關指數期權合約及/或買賣指數期權合約而使用恒生指數及/或任何恒生分類指數,或恒指服務有限公司編製及計算恒生指數及/或任何恒生分類指數之任何不正確、遺漏、錯誤、出錯、延誤、中斷、暫停、變動或故障(包括但不限於由於疏忽所引致之事宜)或任何交易所參與者或任何第三者買賣指數期權合約而直接或間接導致之任何經濟或其他損失承擔任何責任或債務。任何交易所參與者或任何第三者概不得就本免責聲明所述所產生之事宜向香港期交所及/或恒生數據服務有限公司及/或恒指服務有限公司提出索償、法律行動或法律訴訟。任何買賣指數期權合約之交易所參與者或任何第三者均完全明瞭本免責聲明,並不會對香港期交所、恒生數據服務有限公司及/或恒指服務有限公司作任何依賴。
20.LME電子交易易附加條款
20.1釋義
除非另有說明,在本協議中,以下辭彙具有下列含義:
“LME”是London Metal Exchange 的縮寫,即倫敦金屬交易所;
“調期”是指同時買入及賣出相同手數同一LME產品不同到期日的期貨合約,以實現同一LME產品不同到期日的多頭及空頭期貨合約的平倉。
20.2到期日的說明
20.2.1公司為客戶提供通過LME電子平臺交易的LME標準三個月合約 {下文簡稱“合約”},即合約到期日為交易日起計三個月。
20.2.2一般而言,若三個月後的當天恰逢星期六,則到期日通常前移一日至星期五;若三個月後的當天恰逢星期日,則到期日通常後延一日至星期一。如合約到期日逢英國銀行假期或每月的最後一天,合約到期日可能另有安排。因此,不同合約到期日有可能相同。具體合約到期日應以LME公佈的信息為準。
20.3平倉的處理
20.3.1若客戶買入及賣出同一LME產品相同數量相同到期日的合約時,相關倉位將會作被自動平倉處理,客戶無需作任何行動。
20.3.2若客戶買入及賣出同一LME產品相同數量但不同到期日的合約時,相關倉位將會以多頭及空頭持倉方式存在於客戶賬戶中,或稱為對鎖。客戶若要平倉同一LME產品不同到期日的多頭及空頭持倉合約,須致電至公司交易室作出調期指示,告知需調期指定合約的產品,具體到期日,手數,頭寸方向,LME電子盤成交價格及其他特別指示(若有)。
20.3.3不同到期日的合約之間可能存在價差,即升貼水。根據市場狀況及客戶持倉情況,調期後客戶可能因升貼水而收到或須支付一定金額的款項。若客戶在調期指示時未作出特別指示,交易室將根據即時市場升貼水為客戶進行調期處理。
20.3.4公司交易室進行調期處理時間為倫敦時間早上08:00至下午05:00(即夏令時北京時間下午03:00至次日淩晨00:00,冬令時北京時間下午04:00至次日淩晨01:00)。
20.4調期的手續費
20.4.1如調期所涉及的兩份合約中,其中一份為當天交易的三個月合約,該筆調期將不收取手續費。
20.4.2如調期所涉及的兩份合約中,合約的到期日相差在14個自然日之內(包括14天),該筆調期將不收取手續費。
20.4.3如調期所涉及的兩份合約中,合約的到期日相差超過14個自然日,該筆調期將收取手續費,金額數值等同於到期日相對遠期的合約的交易手續費。
20.4.4除手續費外,每筆調期均需收取固定金額的LME用戶費用,或稱通道費。具體金額數值由公司根據LME通告決定並不時公佈於公司網站。
20.4.5手續費及通道費收取標準由公司決定並不時更改。
20.5保證金的收取
LME合約保證金按淨額保證金方法計算。客戶賬戶上如持有同一LME產品不同到期日的多頭及空頭持倉,則其中對鎖之倉位將按有關產品的保證金標準的一定比例收取減少的保證金,具體比率由公司決定並可能不時更改;其餘凈多頭或空頭持倉將按有關產品的保證金標準收取全額保證金。
20.6.LME結算特點
20.6.1 LME合約平倉後,平倉明細將載於客戶賬單中的“未到期平倉明細”欄,直至有關合約到期日當天。
20.6.2 LME合約平倉後若有盈利,該部分盈利直至到期日當天結算後方可出金。
20.7 LME合約交割
20.7.1公司僅為公司類賬戶的客戶提供LME合約交割服務。
20.7.2一般而言,客戶必須於其所持倉位到期日至少三個工作日前將有關合約進行對沖平倉,否則公司可無需事前發出通知,執行依照其認為適合之辦法及條款代客戶將有關合約平倉,平倉中產生的風險及費用須由客戶自行承擔。
20.7.3若客戶為公司且慾交割LME合約多頭,客戶必須於其所持倉位到期日至少三個工作日前書面通知公司並存入足夠款項,以便能夠根據LME之規則辦理交收手續。
20.7.4若客戶為公司且欲交割LME合約空頭,客戶必須於其所持倉位到期日至少三個工作日前書面通知公司並將其持有之倉單轉移至公司名下,以便能夠根據LME之規則辦理交收手續。
20.8電子交易風險披露
如果客戶透過電子服務進行買賣,客戶便須承擔電子服務系統帶來的風險。請仔細閱讀{客戶協議}中有關{電子服務說明}的內容,並且接受該協議書約束。若客戶在交易時段中遇到緊急問題,請及時撥打公司的交易熱線。
20.9免責聲明
本交易須知並非{客戶協議}的一部分,如以上資料出現任何不準確或遺漏而導致客戶任何損失或損害,公司概不承擔任何責任。
21. 期權交易須知
21.1釋義
21.1.1美式期權:在期權合約規定的有效期內任何時候後都可以行使權利。
21.1.2歐式期權:在期權合約規定的到期日方可行使權利,期權買方在合約到期日之前不能行使權利。
21.2期權交易風險
客戶如買入期權可選擇對沖或行使期權或任由期權到期。如果客戶選擇行使期權,便必須進行現金交收或購入或交付有關的期權標的資產。如買入的期權在到期時已無任何價值,客戶將損失所有買入該期權時的投資金額,當中包括所有的期權金及交易費用。加入客戶擬買入極度虛值期權,應注意客戶可以從這類期權獲利的機會極微。
21.3賣出期權承受的風險一般較買入期權高得多。賣方雖然能獲得定額權利金,但亦可能會承受遠高於該筆權利金的損失。倘若市況逆轉,期權賣方便須投入額外保證金來補倉。此外,期權賣方還需承擔買方可能會行使期權的風險,即期權賣方在期權買方行使時有責任以現金進行交收或買入或交付相關期權標的資產。若期權賣方持有相應數量的相關期權資產或期貨或其他期權作“備兌”,則所承受的風險或會減少。假如有關期權並無任何“備兌”安排,虧損風險可以是無限大。
21.3期權行權方式
期權買方有行權的權利而非義務,買方如要求行權,可通過交易熱線或服務熱線致電公司交易室提出行權指令,如行權指令成功執行,客戶可於第二個工作日交易結單內查詢。期權賣方有行權的義務而非權利,交易所有權執行期權匹配。賣方期權持有者頭寸被交易所匹配行權的情況,公司交易室通過電話,系統資訊或其他有效方式通知客戶,客戶可於第二個工作日交易結單內查詢。
21.4 LME期權特殊交易規則
21.4.1 LME期權只能通過電話報單的方式進行交易。電話報單接受時間為倫敦時間早上08:00至下午04:00
(即夏令時北京時間下午03:00至晚間11:00,冬令時北京時間下午04:00至次日淩晨00:00)。
21.4. 2LME僅支持歐式期權。
21.5期權合約交割
期權合約分為實物交割和現金交割,詳情請見合約細則。實物交割後會獲得相應期貨頭寸,若需要交割請客戶提前告知,若客戶無需交割則必須於倉位到期日前一個工作日進行對沖,若公司在倉位到期日前一個工作日未收到客戶的交割通知且客戶未進行對沖處理,公司有權對客戶的賬戶進行處理,以避免客戶的合約進行交割,產生的風險及費用由客戶自行承擔。